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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条既又也还,清零目标的内核实际已被掏空,只是换轨前还不能急着把现行轨道抽走,不然车马上就翻了。后续进入前景难料的「压低曲线」阶段,仰卧起坐式的策略调整会成为常态。气流颠簸,换哪架飞机都得晃。国境控制、早期识别、洁污分离几个前期策略都陆续失效了,还是要回到疫苗上来。

这三年里,中国在不同技术路线下重金博了疫苗、抗体和药物,希望技术自主地完成整套工具的研发。规律难违,奇迹没有发生。(不自主行不行?看看欧盟官员怎么批评Moderna的,以「商业机密」为由把商业合同大段涂黑,如此重要决策府院都不得与闻。完全依靠不受控的商业力量,战略风险是很大的。)等不及了,需要迅速修补免疫欠账。这次千万不要再发油发券行贿式推动,即使发,更有吸引力的也是免疫铁券,接种后第三周起就能免于密接隔离那种。奖励框架要高度透明、一致,要早期多发,越晚越少。否则就是上海的结果,高龄老人接种率全国倒数。另一个要点是教育医生,解除接种顾虑。之前医生(不光是接种医生)普遍太谨慎保守,导致大量老人和基础疾病患者被贴了禁忌证标签。实际上他们接种后的获益远高于副反应,不接种病死率20% vs 接种后严重副反应率<1%那种。向下摊牌的做法并不甚妥,不能只是作为KPI硬摁给基层,基层缺少评估和对冲风险的有效工具。拿出专项基金来,副反应管治管赔。补上这块短板后,才可能有准备地迎接第一波冲击。

一个节点一个节点设置明确,跟公众反复沟通清楚,实践上到点就走,谁也不等。无论如何,往后确定性都将难以获得,只能靠仪式感提供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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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信念感和姿势水平都很成问题。之前猛写海外惨状,奚落mRNA疫苗,红旗乱摇,扶清灭洋。现在要给放开造势,脸不变色心不跳,也不在乎反噬了,原地发卡弯,直接跳过「新冠≈流感」,转进到「新冠≈季节性感冒」这种暴论。嚯,流感毒性可是普通感冒的十倍,吃了什么海参敢这么写?取消个全员核酸和扩大化封控,立即高呼进步,胜利,比V。收了区区一百个病例的医生,侃侃而谈「一个后遗症都没看见」。这都哪儿跟哪儿?查一下保定疫情好吧,代入一下,想想这叫不叫胜利。把众恶归于核酸一凶,就能开出正确的药方?撤了伞,雨就停了?心不跳,幡就不动了?到了冬天,就得把夏装骂一顿烧掉?既然要压低曲线,就好好广播一下他山之石。公众有情绪化的权利,但做公共决策,需要公众知情同意。知情这关,媒体有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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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依然乙类甲管,而甲类和甲管传染病病都是冲「清零」去的,概无例外。传染病防治法针对甲类传染病(霍乱和鼠疫),明显扩大了政府的执法授权和法律义务。

  • 第39条,「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第41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 第4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 第45条,「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第47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这么白纸黑字的法定超额授权和严厉手段,难道是为了实现「共存」?当然不是。如果顶层路线和实践都已经转向共存,应当尽快取消甲管。否则不合法意,甚至已经违法。

​当然,取消甲管也有副作用。第41条规定,甲类传染病隔离期间雇主「不得」停止支付劳动报酬。取消甲管,这条就没了。大家都各负其责,直面手停口停的真实人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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