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锅

平静无奇的周末,出了一则摇撼人心的新闻

新闻不大。简单说来就一句话:

案情

一对母子被催债黑帮拘禁、侮辱,儿子愤而刀刺讨债者致一死多伤。法院一审判以无期徒刑。

就这?“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原则,两千年来大家都认。摘要看起来没毛病啊,摇撼啥呢?

把折叠的关键词徐徐展开,细节立体而狰狞。女企业家向当地某富豪借了135万高利贷,偿还184万现金+70万房产后还是不够(月息10%)。于是债主找了11个黑社会去讨债。怎么讨的呢?先到厂里骚扰,堵门、埋灶,按送葬的标准来闹。次日,黑社会将母子俩拘禁在办公室:辱骂、掌掴、摁马桶、鞋子熏,带头人还当着其中儿子的面脱下裤子侮辱其母。施暴不断升级的同时,债务人做了什么?当然是良民的自救SOP:第一日拨打110和市长热线,第二日电话报警。但热线没解决问题,警察只来刷了个脸,告诫黑社会“要账可以,不许动手打人”,便启动警车要走(事后称去进一步了解情况)。女企业家的儿子当即失控,拿起水果刀刺死、刺伤该团伙多人

该事件被冠以“辱母杀人案”,在社交媒体上快速发酵。这个热词目前在百度、微博、微信都还搜不到(或者已经被屏蔽),但以之前并不出名的事发地“冠县”为题搜索,热词趋势如下:

微信指数

图 | 微信指数

微博热词

图 | 微博热词

微信和微博上的热度都在攀高,其中微博热得更快(微信转播链里流动的多是观点而非事实,新闻要素往往被删节,所以“冠县”二字在传播中损耗了)。这个趋势目前显然还没到顶。周末官报不上班,重量级的深入报道和舆论高潮都还没来。

事实上这是近一年前发生的事情,发酵到今天才引爆。爆就爆在案情和判决之间巨大的理/法张力上。法院认为被告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能算防卫过当,所以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只是权衡了立功表现,才宽宏不杀,改判无期。

很多事情坏就坏在经不起咂摸。当大家把自己代进去一看,发现捅刀子是当时自己唯一不会后悔的举动,自然就无一例外地炸锅了。

报道还揭示了几个平行事实:

  1. 此类堵门催债行为在当地工业园十分普遍;
  2. 这一年中,涉案黑社会已被认定为涉黑犯罪团伙;
  3. 被杀者曾涉嫌肇事撞死一名女学生,但没有归案,当地警方称“抓不到人”。

倘非出了人命,这可能就只是神州大地上随时上演着的、千万起黑帮暴力讨债事件中平凡无奇的一件。很多人对这类事件见怪不怪:“哪儿的讨债不是这样?”但一旦它失控成为命案,哪怕只是经过很浅的报道还原,也能立马演化成一面照妖镜,把基层社会的民企融资困难、实体经济困境、黑社会与权贵勾结肆虐、公职人员渎职等问题照得分外刺眼。

为什么多数人都对事态感到愤怒?因为物伤其类。前一天还是有头有脸的企业家,后一天就急转直下,被迅速逼到“不捅不行”的理/法绝境——普通人的生存处境居然脆弱到这样的程度。而作为社会正义底线的司法部门,最后义正辞严地从背后补了一刀。

读完新闻,很多人大概都感到自己被扎穿了。

礼法两难

“不捅不行”,这种“情理难两全”的绝境特别有中国特色,连同其激起的舆论波澜,都好像刚从千年之前穿越过来一样。我猜,类似的情形也同样存在于其他传统悠久的古老文明中。在这些背负沉重传统的社会里,现代法哲学和根植于传统的精神世界并不能完全协调。

不妨追问一遍:真的非捅不可吗?如果备受侮辱的不是被告人的母亲,而只是被告人自己,或是一个陌生人,相信没几个人会横下心去捅这一刀,捅了也不会得到那么广泛的同情。“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的判词是成立的:母子俩人格受到了极大侮辱,但生命没有受实质威胁。虽然很多公众号辩称,当时的情势足以扭曲人对威胁程度的判断,但就事论事地看,正当防卫的要件依然非常不足。

人们的同情来自一个最主要的正当性来源:受辱者是被告人的母亲。《公羊传》讲得很清楚,“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周礼》也明确讲:“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杀本身只是形式,“孝”/“义”的与否才是关键实质。“春秋大义”一直就在我们血脉里,指导我们的价值判断。所以,虽然各路人马都试图从法条中为被告人寻找律法辩据,但实际上内心深处涌动的还是前现代的语汇——这当然让人觉得心里没底,但巧就巧在死者是个十恶不赦的混球,这下妥了,噪起来吧。

法律迭代至今,按现代文明的要求发展出一整套基本精神,但究其核心,“人人地位平等”是根基所在。然而构成我们文明基底的,其实还有相当一部分前现代的东西。“亲亲尊尊”的原则从来没有从我们的价值世界里褪去。在法律的指导原则中,所有人的生命和尊严是平等的。但问问自己,你真的相信一个陌生人,尤其一个恶人的生命和尊严,会和自己的至亲相等?

所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自然法在中国传统里的序位,是低于“亲亲尊尊”的。基于平等公设的刚性现代法条,在这里遇到一面平地兀起的峭壁,和同样刚性的旧道德律令迎面撞在了一起。事实上,这面峭壁从来都耸立在那里,只是大多数时候被刻意忽略了而已。平等原则是来自新时代道德理想国的抽象,多数时候能高翔于一切旧道德体系之上。但“亲亲尊尊”是基于人性底层的东西,是难以超越的。即便在现代文明的发源地西方,也一样有这样的碰撞和困扰。去年9月,柏林发生一起难民性侵案,受害幼女的父亲操刀要杀嫌疑人,被警方击毙。当地市民为此组织了抗议。完全类似的困境:受害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但这刀却几乎“不得不捅”。

不要觉得人跟人有多大不同。在这种终极两难问题上,我们和西方一样挠头,甚至也并不比古人高明多少。

关于复父(母)仇,读到过几个印象较深的例子,它们碰巧都发生在唐代。

【初唐】徐元庆案

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的名案。

《新唐书·孝友传》

… 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師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

赵师韫任下邽(今渭南)县公安局长时,杀了徐爽。徐元庆为报父仇,隐姓埋名到官驿做了服务员,并伺机杀了升任御史、途径驿站的仇人。初唐风气弘尚孝道,遇到子复父仇的案子多无脑赦免并嘉奖。比如唐太宗就特赦过王君操,高宗特赦过赵师举。武后本也打算延续惯例给予赦免,但跳出一个陈子昂(写“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那个),主张:

《旧唐书·陈子昂传》

“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

再鼓励血缘复仇,风气要坏掉了。干脆把徐元庆做成个人血馒头献给朝廷,一口下去,既维护了国法,又不违反孝治国策,真是棒呆。于是“当时议者,咸以子昂为是”。

倒也不是风气变了,主要这次复仇对象升级成了朝廷命官。所以以后子复父仇若涉及朝廷命官,唐廷都格外尊重法律。

【盛唐】张瑝、张琇案

《资治通鉴》卷214

…初,殿中侍御史杨汪既杀张审素,更名万顷。审素二子瑝、琇皆幼,坐流岭表;寻逃归,谋伺便复仇。三月,丁卯,手杀万顷于都城。系表于斧,言父冤状,欲之江外杀与万顷同谋陷其父者。至汜水,为有司所得。议者多言二子父死非罪,稚年孝烈,能复父仇,宜加矜宥;张九龄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以为如此坏国法,上亦以为然,谓九龄曰:“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启也。”乃下敕曰:“国家设法,期于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仇,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士民皆怜之,为作哀诔,榜于衢路。市人敛钱葬之于北邙。恐万顷家发之,仍为作疑冢凡数处。

张审素被杨万顷陷害死,其一双幼子从岭南流放地伺机逃回,手刃仇人后自首。参议的官员,包括宰相张九龄,多数仍承袭初唐风气,要宽恕他们。玄宗站在了李林甫一边,措辞非常严厉:“冤冤相报何时了?立法之父咎繇有法必依。曾子尊为圣人门生,杀人也不能饶恕”。

话说得没毛病。但官方的态度民间并不买账,自发为二人收殓,并建疑冢,以免遭杨万顷家人报复。这种朝野背反的情形,始终与中国历史进程如影随形。

【中唐】梁悦案

《资治通鉴》卷238

…富平人梁悦报父仇,杀秦杲,自诣县请罪。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异同,固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职方员外郎韩愈议,以为:“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故圣人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宜定其制曰:‘凡复父仇者,事发,具申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敕:“梁悦杖一百,流循州。”

到元和年间,又闹复仇案。宪宗觉得礼法两难,下诏征集看法。韩愈上了篇雄文,“不是法律有漏洞,是这类事情比较复杂,不好一条线划死,所以留白。复父仇的案子,应该成立专案组,尚书省合议后皇帝定夺。”皇帝看了很满意,下诏打屁股一百,流放岭南。

因为秦杲不是啥朝廷命官嘛,干嘛喊打喊杀那么拼,念在孝心,杖流就好了。

回想仅仅几年前,一个叫余常安的人复父叔仇杀人,刑部尚书坚决将其处死。韩愈的上书把玄宗以来“执法必严”的风气又拗回去了。

这个风气的改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居功至伟的是耿直boy柳宗元。《古文观止》里载了他的一篇《驳复仇议》,笔锋直指陈子昂。在柳宗元看来,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我很赞成),把人定罪杀了又去旌表其墓,刑部打脸礼部去舔,这算什么鬼。如果徐元庆的爹是被赵师韫冤杀的,徐元庆就报仇得好报仇得妙,朝廷是要支持的嘛。如果赵师韫执法没错,徐爽罪有应得,那徐元庆就是违法擅杀命官,干嘛要旌表?

大白话,但每个字都正确。

柳宗元是礼部员外郎,所以法理说得比较糙。但三观超正——朝廷不要老想着既要做碧池又要立牌坊,更不要丢掉曲直,一味权衡涉案方有没有顶戴(这话是我自己加的,喷的是无底线维稳的千古烂帝乾隆)。

对就是对,错就是错

启示

法律不是机器程序,也不单单是条文垒砌,而是从哲学精神、设立原则、定义、实践到解释的整套生态,必须能够稳健、公正应对复杂的多边事态,维护公序良俗。

父(母)受恶侮,在传统中是足以“暴起杀之”的场景,此时失控反抗,不能以法之名简单地冷酷制裁。这样做,我们这个文明的底线就崩了。

相反,法律实践要尊重、关照这种传统。警方处警时了解到这样恶劣的情况,理应保护当事人,而不是撒手走掉。必须有这个基本常识:官府若放任不管,民间对此类事态自力救济的标杆就只剩下“暴起杀之”——可能做不到,但会参照着来评估。为什么网民自我代入后,纷纷表示换自己也会捅刀子?因为唯此方得心安。心安,是儒家行为准则的核心。

而根本的原则,还是回到“对即对,错即错”。月利率10%,显然超过24%年利息的法定上限,因此催讨行为毫无疑问是错的。在此前提下,催讨者百错而无一对,债务人的反抗是符合实质正义的。法律只应制裁其形式错误。

礼法两难是全人类的问题,不单单是中国的。正是因为彭宇案的广泛讨论,才有了“自愿紧急救助导致伤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好人法”。此案固然有很大的悲剧性,但也是社会进步的契机。有关部门不要学乾隆,搞404维稳,掩耳盗铃。到当地去,看看基层社会变成了什么样子。想想自己该做点什么。

好的公共议题都是两难议题。问题摆在桌子上了,谁逃走谁是孙子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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