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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还在美企时,每隔几个月就要参加全员FCPA(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培训(另一个强制培训是OFAC,即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制订的制裁名录)。但我「感知上」离FCPA最近的一次(近你个头),却是前两天的这则新闻:因代理商2014-2019年间,在中国公立医院设备招标活动中向官员施加了不当影响,相关费用也没有正确体现在财务内控文件中,飞利浦被控触犯FCPA。周四,美国证交委(SEC)证实,飞利浦对该指控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但同意交6200万美元和解。搁往年,这笔钱算毛毛雨。但上个财年飞利浦史无前例亏了16亿欧元,一头还在因为呼吸机召回跟美国司法部(DOJ)艰难地谈和解,另一头又惹上了SEC,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

图 | 飞利浦与SEC和解报道

一些人对此阴阳怪气,仿佛美国又雷锋附体,操碎闲心,帮木知木觉的中国反了腐。事情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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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FCPA是美国长臂管辖实践中的华章,同时体现了至高的道义和至低的节操。

说它道义至高,是因为其立法初衷是为了惩治美国企业/个人在海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保障商业公平,降低交易成本,挑不出任何毛病。于是,在违法认定上条件极为宽泛,只要 对象是外国官员 ,有 业务利益腐败意图 ,支付了 有价物 ,就算腐败。单拆开来,这几个要件也都定义得宽泛无比:

  • 只要给好处的时机跟业务获益能搭上边,就算有腐败意图。比如招标前一个月内请评标人吃饭。
  • 通过第三方行贿照样违法,完全穿透式监管。比如德意志银行请咨询公司代为向官员行贿。FCPA有一整套对付「我不知情啊」甩锅大法的手段。
  • 任何东西都算有价物,现金、礼品、旅游、服务,甚至给亲属提供工作机会。
  • 有价物甚至不需要真实支付,哪怕只是许诺/授权,也算。
  • 有价物不设价值下限,理论上贿赂一针一线都算违法。实践中,美企一般给政府官员的礼品/餐标设很低的标准,比如20美元,给了比不给还尴尬的那种。
  • 而什么叫政府官员呢?所有吃财政饭的都算,包括公务员、国营企业员工、公立医院的医护、公立学校的老师、公立院所的研究员。

由于圣贤属性过浓,自1977年立法以来,FCPA一直难以落实实施。但1998年,老美换了个思路,要求企业有问题自查、自证(很多时候调查成本比官司成本还高),执法机关SEC和DOJ只要看心情查就行——查出来往死里罚。一下局面就盘活了,连着整出几单大活。

立法原则、执法技术,都是人类之光的级别。按照这个标准运行的商业社会,简直是无敌的。

但它同时节操至低,主要就在于它荒谬的长臂属性和武器化倾向。

  •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美国企业/个人,以及发行人(即美股上市企业)。2012年修订后,将美国注册为主营业务地的公司,持美国绿卡的外国公民,也被视为美国国内实体。整个范围严重扩大化。
  • 不管发生在哪个国外,真实受害人是谁,罚款一概交给美国。好比捉了贼的「大侠」,转头就把赃物都搬回了自己家。
  • 过度扩大「官员」定义,歧视性看待国营资本控制的市场主体。按FCPA的标准,基本上医药行业在中国就跟toB业务无关,纯属toG业务,样样都得顶格监管。
  • 很多商业贿赂藏得很深,为了挖出大黑幕,往往要重金鼓励告密或干脆钓鱼执法,手段失于下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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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CPA史上最有名的案子是阿尔斯通案。因为涉嫌在东南亚行贿,DOJ通缉了阿尔斯通的一班高管,还设套逮捕了CEO。最后阿尔斯通被GE收购。出狱后,老哥十分悲愤地写了本畅销书《美国陷阱》。

另一个著名的案子是西门子,2008年花了8亿美元做了详尽的内部调查,又花了8.5亿美元和DOJ和解。回头一算账大呼吃不消,于是2014年从纽约证交所退市了。这个「美国国内实体」代价太高,实在当不起,润了润了。

巧得很,西门子的主要竞争对手也是GE。

图 | GE竞争对手的FCPA腐败案和GE股价波动

飞利浦这两年股价跌了80%,现在还在时不时冒幺蛾子,看上去越来越可口便宜。如今又因为中国的腐败案出血。这些腐败案甚至都不需要SEC花什么调查成本,一桩桩都在判决文书网上公开挂着呢,免费。找个懂中文的翻译一下就能提起诉讼了,稳赢的那种——连中国刑法都犯了,还能不犯FCPA?

与其说是美国人帮中国反腐,不如说是SEC白嫖了中国的反腐成果,给自己债务缠身的财政续费。

图 | 判决文书网搜索结果

图 | 其中一则相关受贿案判决

脑洞开大点的话,说不定,SEC这手只是某套组合拳的一环而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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